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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梁士斌 11月12日6時30分左右,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國內安檢通道又發生了一起因旅客不聽勸阻、自行拆開充電寶致使冒煙自燃的事件。這已經是首都機場今年發生的第三起類似事件。為此首都機場提醒旅客,嚴禁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和標識不明確的充電寶乘機。
  今年8月7日,民航局根據《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從充電寶的攜帶數量、額定能量等方面,對民航旅客(及機組人員)攜帶充電寶乘機作出了相關規定。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有所限制,同時對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進行了明確,同時發佈了《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首都機場提醒廣大旅客,攜帶不合規的充電寶出行存在極大的航空安全隱患,請旅客在乘機出行前,對攜帶的鋰電池(含充電寶)額定能量進行換算檢查,具體換算方法為,充電寶額定能量(Wh)=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標稱容量(Ah)。對於額定能量在100WH至160WH的鋰電池(含充電寶),需經承運人批准後方可隨身攜帶。嚴禁攜帶標識不清或無法通過標註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前往機場。同時,旅客在接受安全檢查時,須配合安檢工作,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原標題: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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